夏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时间:2024-09-19 信息来源: 夏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信息索引号 | 012925369/2024-01895 | 发布时间 | 2024-09-19 | ||
发布机构 | 夏县人民政府 | 文号 | |||
主题词 | 其他 | 体裁 | 其他 |
委托单位:夏县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张金星
受委托单位:夏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夏县卫生监督所)
法定代表人:赵 凯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卫生健康监督管理,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规定,夏县卫生健康局委托夏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夏县卫生监督所)按下列要求行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夏县行政区域内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直接查处违反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夏县卫生健康局的名义,对违反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卫生健康违法、违规行为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卫生健康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纠正,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四)提请行政处罚权。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法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法规;《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
四、委托执法职责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县司法局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办理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受委托单位以委托单位名义出具的行政处罚文书未经委托单位法制部门审核无效;
7.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作出的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从2024年4月25日至2027年4月24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3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一份送夏县司法局备案。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