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
时间:2024-06-13 信息来源: 夏县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一、补贴对象
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以家庭承包农户(以下简称农户)为单位,以确权颁证耕地面积,作为农户补贴的依据。
以下6种情形不在补贴范围:
1、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
3、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业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长年抛(撂)荒的耕地。
6、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二、补贴标准
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标准为每亩补助67元。
三、补贴程序
1、农户申报,以村为单位填报补贴资金发放登记表,农户签字公示后上报乡(镇)政府;
2、乡(镇)人民政府核查确认、二次公示、统一汇总、上报县农业农村局;
3、县农业农村局审核汇总,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同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由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后上报省农业厅;
4、县财政部门根据农业部门核定的补贴面积及补贴标准,通过“一卡通”将补贴资金发放至农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