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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夏县政府云公物仓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05      信息来源: 夏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信息索引号 012925369/2024-00836 发布时间 2024-06-05
    发布机构 夏县人民政府 文号 夏政办发〔2024〕15号
    主题词 其他 体裁 其他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夏县政府云公物仓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夏县政府云公物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热博体育官网_热博体育在线¥注册平台app下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建立配置合理、处置规范、监督到位的国有资产有效运行制度,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0〕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热博体育官网_热博体育在线¥注册平台app下载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及经县委、县政府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夏县政府云公物仓(以下简称云公物仓),是指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闲置、处置、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和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政府批量集中采购购置的储备资产及执法执纪单位的罚没物品、涉案物品等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使用、统一处置,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作平台。

      云公物仓采取“实体仓+虚拟仓”两仓并行模式进行管理。实体仓指财政运行保障部统一管理的存储共用物资的实体仓库;虚拟仓指纳入云公物仓平台,但不转移实物,继续由申请入仓单位进行实物管理的资产。两仓资产通过云公物仓平台实现信息发布、统计查询、物流派送等功能。

      纳入实体仓管理的资产,由财政运行保障部进行会计核算;纳入虚拟仓管理的资产,在通过云公物仓调剂至新单位前,仍由原资产管理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条  县财政局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部门。夏县财政运行保障部(以下简称财政运行保障部)负责云公物仓具体管理。

      第五条  云公物仓运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受托管理,接受监督;

      (二)短期储备,调剂余缺;

      (三)循环使用,厉行节约;

      (四)规范处置,公开透明。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县财政局是管理云公物仓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研究制定云公物仓管理的相关制度;

      (三)负责对云公物仓资产的配置、收缴、调配、使用和处置等事项的审批;

      (四)指导云公物仓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五)监督检查云公物仓管理及执行制度情况。

      第七条  财政运行保障部负责云公物仓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云公物仓管理制度,接受县财政局的审批、监督和指导;

      (二)负责云公物资产仓储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负责云公物仓资产的调拨、使用、处置的日常管理;

      (四)负责落实行政事业单位上缴、归还公物实体仓资产;

      (五)负责借出资产的监管工作,定期对云公物仓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并编制盘点表,确保云公物仓资产的安全完整;

      (六)负责云公物仓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处置工作的具体组织,及时上缴资产处置收益;

      (七)配合构建云公物仓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打造云公物仓资产信息平台,即时提供和发布云公物仓资产信息,为提高云公物仓管理水平提供技术支撑;

      (八)定期向县财政局报送云公物仓资产管理情况。

      第八条  财政运行保障部应当建立云公物仓资产管理制度,报县财政局备案,包括:

      (一)建立仓储管理制度,对仓储资产要建立固定资产实物账、卡管理制度,确保公物实体仓资产安全和完整;

      (二)建立会计核算制度,设立仓储资产专账,准确反映仓储资产的原值、增减变动及收益等;

      (三)建立盘点制度,对仓储资产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防止资产变质、损坏、灭失、被盗、挪用等;

      (四)建立其他相关管理制度。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和临时机构涉及云公物仓资产管理事项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审核所属单位上缴、调拨、借用、归还公物仓资产等事项;

      (二)负责所属单位使用云公物仓资产的监督管理;

      (三)督促所属单位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云公物仓资产。

      第十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在云公物仓资产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提出上缴或使用云公物仓资产的申请;

      (二)负责办理本单位上缴、调拨、借用、归还云公物仓资产的报批手续;

      (三)负责本单位借用云公物仓资产使用期间的账册登记、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公物仓资产在使用期间的安全完整;

      (四)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云公物仓资产;

      (五)涉密资产严格按照《保密法》和《保密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云公物仓管理范围及程序

      第十一条   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外,下列国有资产纳入云公物仓管理和处置范围:

      (一)闲置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不需用的资产、过量占用的资产、长期不使用的资产等,具体包括:车辆、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家具用具等;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超过规定配置标准应上缴或处置的资产;

      (三)更新、淘汰的资产:更新置换后淘汰出来的仍具有使用价值的实物资产;

      (四)实行批量政府集中采购的储备资产;

      (五)行政事业单位(临时机构)撤销后的资产;

      (六)经批准合并、改制的行政事业单位经清查核实的多余资产和行业协会商会依法注销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

      (七)县委、县政府为履行某项特定工作职责而设立的临时性办事机构和经县委、县政府批准举办的大型会议、大型庆典、运动会、展览、普查、调查等活动使用财政性资金统一配置的各类资产或以政府名义接受捐赠的可循环使用的实物资产;

      (八)执法执纪单位罚没物品、涉案物品;

      (九)其它按规定应缴入云公物仓管理和处置的资产。

      第十二条  云公物仓资产的收缴,各行政事业单位依据县财政局批复文件或备案材料、财政运行保障部出具的接收资产的有关凭证核销账务,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超标准配置或低效运转,闲置一年以上且未到报废年限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每年年末应当对占用的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并于次年3月31日之前将超标准配置或低效运转、长期闲置的资产登记造册,报县财政局备案后移交公物仓;

      (二)行政事业单位在申请调配或购置新增资产前,应办理旧资产上缴云公物仓的相关手续,更新、淘汰的仍具有使用价值的旧资产,应在调配或购置新资产后15个工作日内上缴云公物仓;

      (三)行政事业单位撤销后的剩余资产或行业协会商会依法注销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除明确规定另有用途外,应在机构撤销或注销后的1个月内,由资产使用单位或社会团体举办单位进行清查盘点,登记造册审批后移交云公物仓;

      (四)按规定合并的单位,应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其所有资产原则上按有关规定先全部移交并入单位;有富余资产的,应当在机构合并结束后的1个月内由合并后机构负责登记造册移交云公物仓;

      (五)按规定改制的行政事业单位,纳入改制的资产经清查核实登记造册,由改制前单位移交改制后的单位;剥离未纳入改制的资产,由改制的单位登记造册在改制结束前1个月内移交云公物仓;

      (六)县委、县政府为履行某项特定工作职责而设立的临时性办事机构和经县委、县政府批准举办的大型会议、大型庆典、运动会、展览、普查、调查等活动的所有资产(包括购置、借用、调拨、捐赠、奖励等方式取得的),应在活动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由相关承办部门或资产使用单位清查盘点,登记造册后移交云公物仓;

      (七)执法执纪机关罚没资产,属于一般性资产的,执法机关应当在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决定,法院生效裁定、判决没收物品或者公告期满后,应在案件结案后1个月内将资产清单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委派财政运行保障部现场核实后,将罚没物品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材料,移送至政府公物仓,并向财政部门备案(《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七条)。其他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营企业经营的财物(包括文物、专卖品、毒品、假冒伪劣药品、危害国家安全的物品、淫秽物品等)按《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0〕54号)上缴相关部门处理;

      (八)其他应当纳入云公物仓管理的资产,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移交云公物仓管理。

      第十三条  财政运行保障部在接收有关单位资产时,应对接收的资产进行现场查验,向上缴资产单位开具《夏县政府云公物仓资产移交清单》(附件1),并及时办理登记入库,资产移交清单作为原始凭证归档管理。

      第四章 云公物仓资产使用和处置

      第十四条  云公物仓资产的使用。单位或临时机构因工作需要向云公物仓申请借用、调配资产的,由使用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权限报县财政局审批,审核批准后由财政运行保障部与使用单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一)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年度预算或年度追加预算购置新增资产,由单位提出资产购置申请,经县财政局批准同意后,优先从云公物仓资产进行配置;

      (二)经县委、县政府批准设立的临时机构、行政事业单位举办大型会议、大型庆典、运动会、展览、普查、调查等活动所需资产(除一次性消耗用品外),优先从云公物仓资产中进行调剂;云公物仓资产确实不能满足活动需要的,由相关承办部门根据活动需要购置资产;

      (三)单位因工作需要申请调拨云公物仓资产的,应填写《夏县政府云公物仓资产调拨申请表》(附件2),经县财政局批准同意后,由财政运行保障部办理出库手续,并在云公物仓资产登记簿中核销资产。资产接收单位对调拨资产要及时登记入账,并录入资产信息系统,纳入单位资产日常管理;

      (四)单位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云公物仓资产的,应填写《夏县政府云公物仓资产申请借用登记表》(附件3),经县财政局批准同意后,到财政运行保障部办理借用手续,明确使用期限及交回日期。资产借用单位应确保资产借用期间的安全完整;借用期间发生非正常损毁的,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失赔偿处理有关规定处理,拒不赔偿的由县财政局从单位经费中扣回;资产借用单位应当按照借用手续约定,按期归还借用资产,到期未归还的,由县财政局从单位经费中扣回。

      第十五条  云公物仓资产归还入库。借用单位归还资产时,应填写《县政府云公物仓资产归还登记表》(附件4),财政运行保障部登记资产归还情况并入库管理,资产借用单位要确保资产在借用期间的安全完整。

      第十六条  云公物仓资产的处置范围。云公物仓资产的处置方式包括出售、转让、出租、捐赠、报废等。云公物仓资产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分类、定期处置,提高处置效率,降低仓储成本和处置成本,实现处置收益最大化。财政运行保障部必须定期对公物仓资产进行盘点和清查,对下列状态的资产进行处置:

      (一)不易存贮或可能长期闲置的资产;

      (二)达到报废年限且无使用价值的资产;

      (三)无修复价值的资产;

      (四)经认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十七条 云公物仓资产的处置。公物仓资产的对外有偿使用和处置,由财政运行保障部提出申请,填写《夏县政府云公物仓资产处置审批表》(附件5),报县财政局批准,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不需用的仓储资产出售、转让,报县财政局批准后,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资产进行鉴定和价值评估,可采取公开拍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方式处置;

      (二)闲置资产出租、出借,报县财政局批准后,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可采用公开招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方式进行;

      (三)资产捐赠,报县财政局批准后,可捐赠支持公益事业或贫困地区;

      (四)资产报废,报县财政局批准后,按资产报废规定程序进行;

      (五)不宜集中的大型、笨重或运送成本较高的物品,报经县财政局批准,由县财政局会同资产使用单位、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查验,并按规定程序处置。

      第十八条  罚没财物的处置依照《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0〕54号)中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云公物仓出租和处置资产产生的收入,扣除税金、评估、鉴定、拍卖等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对云公物仓的运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对云公物仓的运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调换或私分云公物仓资产,如违反规定,应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造成资产损失的,应负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云公物仓运行经费由县财政局预算安排解决,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夏县政府云公物仓资产入仓移交清单

      2.夏县政府云公物仓资产调拨申请表

      3.夏县政府云公物仓资产申请借用登记表

      4.夏县政府云公物仓资产归还登记表

      5.夏县政府云公物仓资产处置审批表

    夏政办发〔2024〕15号 附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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