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
时间:2024-05-31 信息来源: 夏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
(一)保障对象
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二)保障标准
2024年,我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1320元/月,每年生活补助标准参考省市文件执行。
(三)办理程序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提出书面申请。情况特殊的,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受理,并对实际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签审核意见后将资料报县民政局;
3.县民政局审定。
孤儿保障政策
(一)保障对象
1.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
2.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
(二)保障标准
2024年,我省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20元,每年补助标准按照省市文件执行。
孤儿助学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万元助学金,按每季度2500元的保障标准发放。
(三)办理程序
1.由孤儿本人或者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提出书面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受理并对申请人和孤儿实际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签审核意见后将资料报县民政局;
3.县民政局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