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新建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方式和比例相关事宜的通知
时间:2024-03-27 信息来源: 夏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信息索引号 | 012925369/2024-00253 | 发布时间 | 2024-03-27 | ||
发布机构 | 夏县人民政府 | 文号 | 夏政办函〔2024〕2号 | ||
主题词 | 其他 | 体裁 | 其他 |
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以需定供、保障充分、结构合理的保障性住房保障性机制,结合热博体育官网_热博体育在线¥注册平台app下载实际,经县政府2023年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将新建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方式和比例调整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建商品住房建设项目,按照建筑面积3%的比例配建60平米以内/每套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由县政府委托住建部门按建设成本价回购,按规定分配使用,房屋产权归县政府所有。建设成本价由住建部门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估后,会同财政、监察、自然资源、价格主管部门依照该项目的用地合同约定条款进行认定。
三、确定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商品住房项目,县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该项目用地合同中明确配建具体条款;县住建部门要与开发企业签订配建协议;县行政审批局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查验配建协议;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建设,同时享受公租房配建面积的相关优惠政策。
四、不配建或不宜配建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县政府同意后,按照当年相近或相类似项目中间标准层销售价格的平均价格经住建部门审核确认后向财政部门缴纳总建筑面积2%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配建资金。
五、缴纳公共租赁住房配建资金的,县行政审批局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要查验配建资金缴纳票据。公共租赁住房配建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统筹用于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实物公租房,发放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及公共租赁住房维修、更新、改造。
六、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经济适用房项目是否配建公租房和缴纳配建资金,由县政府常务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决定。
七、根据全县房地产开发情况和公租房需求量,县政府对配建方式和比例进行适时调整。
上述相关规定从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