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夏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23-09-12 信息来源: 夏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水头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夏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8年8月15日《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夏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夏政办发〔2018〕37号)同时废止。
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夏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编制目的
为了健全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效应对辐射事故,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和危害,保护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保护辐射环境安全,编制本预案。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工作原则。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演习工作的指导意见》《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关于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运城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夏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夏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中辐射事故主要指在本县行政区内活动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者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1)核技术利用;
(2)放射性物品运输;
(3)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
(4)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
(5)各种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国内外航天器在夏县辖区内坠落造成的环境放射性污染事件,以及可能对夏县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区域外核与辐射事故、事件的应对工作,参照本预案执行。
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2夏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体系
夏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体系由夏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夏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
指 挥 长: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夏县分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人民武装部分管负责人、武警夏县中队中队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成员:指挥部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指挥机构及职责详见附件1)。
2.2夏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夏县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夏县分局局长兼任。
2.3夏县辐射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
发生辐射事故时,县政府成立辐射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
指 挥 长: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夏县分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人民武装部分管负责人、武警夏县中队中队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事发单位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夏县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人民武装部、武警夏县中队、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县公安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事发单位。
现场指挥部下设应急综合保障组、现场处置组、技术组、案件侦破组、医疗救护组、新闻报道组6个组。根据事故情况,指挥长可视情况调整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调集县直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辐射事故处置工作。
2.3.1 应急综合保障组
组 长:市生态环境局夏县分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夏县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
职 责:负责辐射事故处置的物资、装备、经费、抢险救援等各类保障工作。
2.3.2 现场处置组
组 长:市生态环境局夏县分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夏县分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武警夏县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事发单位。
职 责:负责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做好现场维护工作,根据情况临时确定警戒范围,疏散人员,展开初步现场调查,负责向县应急指挥部汇报现场情况。参与发生在本辖区的辐射事故现场警戒与封闭、安全保卫、交通管制、治安秩序维护,并配合做好人员疏散转移工作。
2.3.3 技术组
成员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夏县分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夏县分局、县指挥部聘请的有关专家。
职 责:为县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对辐射事故进行分析与评估,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辐射监测并对辐射剂量进行估算,为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出建议,参加县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织的应急响应行动。
2.3.4 案件侦破组
组 长:县公安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夏县分局。
职 责: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时,负责侦破追缴丢失、被盗放射源。
2.3.5 医疗救助组
组 长: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市生态环境局夏县分局。
职 责:负责调动医疗卫生资源,负责辐射事故受照人员医疗救护、转运等工作。指导应急人员与公众做好职业病防治与咨询,并开展心理疏导工作。
2.3.6 新闻报道组
组 长:县委宣传部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夏县分局。
职 责:按照县应急指挥部提供的权威信息和授权,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新闻报道,做好新闻媒体管理工作以及网络舆论的引导工作。
3预警机制
3.1 预警级别
根据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一级预警(红色):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二级预警(橙色):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辐射事故。
三级预警(黄色):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辐射事故。
四级预警(蓝色):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辐射事故。
3.2 预警信息发布
一级预警信息经省政府授权由省指挥部负责发布,同时向国务院及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报告;
二级预警信息经省政府授权由省指挥部负责发布,同时向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报告;
三级预警信息由运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四级预警信息由夏县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市生态环境局夏县分局会同有关部门、机构以及专家进行事故研判,预估辐射事故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提出警示事项与应采取的防护措施等,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夏县人民政府接到上级发布的一、二、三级预警信息时,应及时向本县行政区域的公众转发,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3.3 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县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赶赴现场,协调各级、各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指令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需要时请求运城市生态环境综合监测中心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保障应急处置工作。
(6)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积极引导舆论。
3.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县应急指挥部适时报请夏县人民政府调整预警级别,及时更新发布预警信息。 当判定辐射事故隐患已排除时,应当及时报请县政府宣布预警解除。
4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信息报告与通报
4.1.1 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1)发生辐射事故时,事发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采取必要应对措施,并在1小时内向市生态环境局夏县分局和县公安局报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辐射损伤照射的,还应同时向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报告。
(2)市生态环境局夏县分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核实,对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判定,并按以下要求进行报告。必要时,向武警夏县中队通报相关情况。
初步判定为一般辐射事故,市生态环境局夏县分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初步判定为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市生态环境局夏县分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应当在1 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同时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紧急情况下,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上级政府部门,并在30 分钟内报送书面信息。
4.1.2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结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事故后立即上报,续报可在事故处置过程中结合实际情况随时上报,终结报告在事故处理完毕后即时上报。
(1)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发生辐射事故的原因、发生时间、地点、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后应尽快报送《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见附件3)。
(2)续报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以及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报送《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见附件4)。
(3)终结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1.3 跨区域的信息通报
辐射事故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县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夏县分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县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需要运城市政府协调处置的应对工作,由县政府向运城市政府提出请求,或由市生态环境局夏县分局向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请求。
4.2先期处置
辐射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县政府接到事故上报信息后,应立即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立即赶赴现场,紧急疏散周边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切断放射性污染蔓延的途径,控制事态发展,减少和消除辐射污染。当事态超出处理能力时,报请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请求技术支援。
4.3 应急响应
根据辐射事故的分级标准、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夏县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分为二级和一级两个级别。辐射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县辐射事故响应条件见附件2。
辐射事故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区域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故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3.1 二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辐射事故的,县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长报告,由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启动二级响应,并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赶赴事发现场,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召集有关部门分析事故状况,制定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2)指导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应急救援等工作。设置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3)组织协调相关专业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支持;
(4)统一组织事件信息发布、舆论引导;
(5)必要时,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向运城市人民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请求物资、技术、设备等支援。
4.3.2 一级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县指挥部指挥长向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报告,由总指挥启动一级响应,并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启动一级响应后,县指挥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立即赴事发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先期应对工作。
(2)配合省、市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有关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3)配合省、市工作组开展事件调查、事件损害评估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4.4 应急措施
辐射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科学处置措施。
4.4.1 现场处置
(1)按照“先控制,后处理”的原则,事发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迅速实施先期处置,开展辐射监测,设立控制区、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及时主动向事故地现场处置组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供现场处置组制订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2)市生态环境局夏县分局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作业,组织控制事故现场。
(3)县政府组织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按照本预案,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对和紧急处置行动。同时,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根据事故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辐射事故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预测。全力控制事故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故发生。组织引导人员撤离辐射事故危险区,到事故地安全边界之外;开展辐射监测,指导人员防护及应急工作,寻找失控源或者划定污染区域的边界,必要时,对易失控的放射源实施收贮;回收放射源或者对污染的区域进行去污。
4.4.2 安全防护
(1)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2)现场处置组在应急指挥部聘请的有关专家的技术支持下,开展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①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指导意见。
②根据事故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提出污染范围控制建议,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指导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③在事故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④必要时,对易失控的放射源实施收贮。
4.4.3 医学救援
对可能受到辐射损伤的人员,应当立即送至具备救治辐射损伤人员能力及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治疗,或者由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协调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派出专业人员赴事故现场,采取紧急医学救援措施。
4.4.4 应急监测
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工作。根据辐射事故性质,由技术组制定辐射应急监测方案,专业人员开展监测,技术组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辐射事故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辐射事故发展情况、污染物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的影响情况,作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的技术支撑。
指导应急人员的防护与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寻找失控源、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清理回收污染物等。
4.4.5 信息发布
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一般辐射事故的信息。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辐射事故发生后及时向全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做好舆情分析和舆情引导工作,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编造、传播、发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
4.5 响应终止
当具备下列条件时,由启动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1)环境放射性水平已降至国家规定的限值以内。
(2)辐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消除或可控。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必要。
5 后期处置
5.1 应急响应终止后的行动
(1)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辐射事故,从接到报案或者检查发现之日起半年内,仍未追回放射源或仍未查清下落的,由负责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做出阶段报告,并提交给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2)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市生态环境局夏县分局在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及专家组的指导下对辐射污染场地清理去污、收集处理放射性废物、开展后续的辐射环境监测、辐射污染环境恢复等。
5.2 善后处置
有关单位负责各项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受污染环境恢复等,必要时向县人民政府请求指导和支援。
5.3 总结评估
(1)县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事故单位查出原因,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2)县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组,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行动并进行总结,1个月内将总结报告报县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
(3)根据应急实践经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预案。
6保障措施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结合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实际工作需要,做好保障工作,保证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的顺利进行。
6.1 资金保障
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确保日常应急准备与响应期间的资金需要,监管和评估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
6.2 物资装备保障
配置相应的技术装备、安全防护用品和有关物资,保证应急设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定期保养、检验和清点应急设备和物资。
6.3 通信保障
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通信联络系统,确保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各专业应急处置机构、技术组间的联络畅通。
6.4 技术保障
建立辐射事故预警系统,组建技术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故发生后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辐射事故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队伍。
6.5 应急能力保障
6.5.1 宣传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本预案的宣传。
6.5.2 培训
有关单位和各核技术利用单位要制订落实辐射事故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熟悉掌握应急预案基本内容,学习了解有关辐射基础知识和防护技能,以及辐射事故应急的有关知识和辐射监测、危险区域划定、人员疏散、人员救助和紧急处置等基本技能,提高业务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6.5.3 演习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按照应急预案,组织不同类型的辐射事故应急演习,加强各部门间的协同应对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置辐射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原则上每5年修订一次,重大变化及时修订。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夏县分局负责解释。
7.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