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时间:2022-05-26 信息来源: 夏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2〕3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做好2022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以公开促落实、促法治、促服务、促廉政、促规范,为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以高质量的政务公开助力我省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
一、坚持公开就是承诺,以公开促落实
(一)以权威发布促落实
要维护行政机关政令发布的权威性和统一性。政策执行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在政策落实中既不能打折扣、搞变通,也不能乱加码、做选择,更不能随意出台违背政策初衷或超越政策框架的“土政策”。各级行政机关对已发布政令的执行情况负有监管责任,对所辖区域、领域的政策执行情况应及时掌握并向社会通报,对政策落实“层层推脱”或“层层加码”的现象应及时予以纠正,狠抓政策落实,维护政令统一,推动政策落实不偏不倚、准确到位。
发挥政府网站作为政务公开第一平台作用。行政机关须主动公开的各类文件、通告、公示、清单等权威信息,应确保在政府网站首发。不得以新闻报道、新闻播报的方式代替政府网站的权威政令发布。
(二)以精准解读促落实
要做好政策公开及解读工作,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先一公里”,切实把政策“传达到、讲清楚”。各级行政机关应充分利用多种平台、采用多种方式开展政策发布和宣传工作,提高政策知晓度和到达率;政策制定机关应积极向政策执行机关、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开展政策解读、咨询、回应工作,增强政策易读性和对政策理解的准确性、一致性。
要以推动社会各界形成广泛的、统一的、准确的政策共识为抓手,以推动政策落实、稳定社会预期、提振市场信心为目标,围绕“把政策讲清楚”,一体推进政策解读、咨询、回应工作。特别是要针对市场主体倍增、农民工工资支付、疫情防控、乡村振兴、稳岗就业、减税降费、医疗社保、升学培训、土地征收、旧区改造等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高度关注的政策措施,以公众关注作为切入点做好政策集成和“政策问答库”,提供政策打包、精准推送、一站式答疑等服务。
(三)以强化考核促落实
全省各级政府应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把法律法规规章及重要政策文件中有关政务公开的明确规定、国家和省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重点任务、本级和上级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中有关政务公开的各项要求等纳入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对上一年度政务公开工作任务要开展“回头看”,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情况应纳入下一年度工作考核继续督促落实,防止“新年不理旧账”。
(四)以全过程公开促落实
全面推进覆盖政务运行全过程的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要求履行公开、开放、披露、告知、承诺、出示、公示、听证、解读、咨询、回应、身着制式服装和佩戴标识、设立明显标志标识、公布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公布并动态更新各类清单目录和开设咨询、投诉、举报、反映问题渠道等义务的,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法定公开义务,以“五公开”保障依法行政各项要求全面落实。
二、坚持公开就是边界,以公开促法治
(一)以行政执法公开促法治
严格落实《行政处罚法》中关于行政执法公开的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省司法厅应于2022年11月底前指导督促全省各级行政执法单位“事前公开信息”录入省级“行政执法公示平台”。
全面推进“在阳光下执法”。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要主动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或特殊执法岗位证件,主动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出示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标识。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活动,不得强行干涉群众拍摄。
省公安厅要在11月底前牵头并指导各市完成对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摸排清理工作。投入使用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无提醒标志或标志不明显、设置地点未在政府网站集中统一向社会公布、未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等情况,应纳入各级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切实避免“天量罚单”“暗中执法”等现象发生。各市、县应建立定期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区内交通违法高发行为、违法点位排行、道路交通拥堵情况的工作机制,防止“以罚代管”“只罚不管”,提升交通安全治理能力。
(二)以市场监管公开促法治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发挥牵头作用,省、市、县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各项公开制度规定。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抽查事项(包括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抽查结果都要通过政府网站和相关平台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并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实现阳光监管,杜绝任性执法。年度抽查计划(包含联合抽查计划)应于每年3月底前公布。
(三)以个人信息保护促法治
严格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采集个人信息的,要在政府网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曝光,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不得曝光敏感个人信息。属法定公开事项或依法确有必要公开的,应做去标识化处理(包括私家车牌号)。将个人信息保护情况纳入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切实推动法定公开事项公开到位、法定不公开事项保护到位。
三、坚持公开就是监督,以公开促服务
(一)以政务服务公开促服务
严格落实《行政许可法》中关于政务服务公开的规定。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省审批服务管理局要在11月底前牵头并指导各市编制完成本级政府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布。要同步对清单事项逐项制定实施规范,确定子项、办理项并公开办理流程、标准等,与清单关联公布。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对违规变相许可行为在政府网站设立公开的投诉举报、处理反馈渠道,真正实现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年内完成其他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编制和公布。
所有需现场办理、确认或报领材料的政务服务场所和窗口,未施行“排号公示制度”的应从10月起统一施行,完善公开预约、公开排号、公开叫号等办理流程,切实杜绝乱插队、“黄牛党”等问题,全面优化服务环境和服务体验。
(二)以公共信息公开促服务
深入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2022年8月底前,教育、卫生健康、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救助管理、殡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国资国企等领域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公布公共企事业单位主动公开事项清单。各级相应主管行政机关应在政府网站开设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专栏。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牵头做好落实“双减”政策的信息公开服务,完善培训机构监管,推进民办教育机构(含培训机构)办学资质、经营状况、收费标准、风险提示等信息于9月底前在政府网站集成式公开,并提供便利的查询服务。
(三)以线下公开促服务
各级行政机关要秉持把政策“传达到、讲清楚”的宗旨,根据管理或服务对象的不同特点,特别是整体文化水平、信息化获取资讯便利程度、特殊障碍群体、地域分布等情况,以非信息化的传统方式和手段,针对特定领域、特定区域、特定人群开展多样化、个性化、精准化政务公开工作,高效、精准传递政策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按需、务实建设政务公开专区,充分发挥专区“实体店”场景效应和互动优势,提供亲民便民的查询、解读、咨询、回应服务,把政务公开专区打造成本地区招商引资、利企便民、展示形象的亮丽“名片”。
四、坚持公开就是晒权,以公开促廉政
(一)以权责清单和各类告知、承诺、服务清单公开促廉政
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公布并动态调整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及其他事项清单、目录。清单或目录公开事项,要逐项注明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的具体条款。无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的,不得进入清单或目录,真正实现“职权法定”。
(二)以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促廉政
严格落实国家关于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规定,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初审本级政府年度重大(重点)建设项目目录,报本级政府集体讨论通过后在门户网站公布。根据公开责任主体,目录及与之相关的批准服务、批准结果、招标投标、征收土地、重大设计变更、有关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有关竣工等8类信息应在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公示。
(三)以财政信息及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促廉政
省财政厅牵头扩大预决算公开范围,年底前完成各级行政机关所属单位预算、决算及相关报表公开。持续深化各级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年底前完成通过集中统一平台定期公开各级政府债务限额、余额、发行、品种、期限、利率、偿还计划、偿债资金来源等信息。
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牵头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推进阳光交易。对信用记录、投诉举报处理结果、监管处罚等信息要集中公开并动态更新。进一步强化工程建设招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以项目归集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及变更等信息,并及时公开投诉处理决定。
(四)以反垄断信息公开促廉政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严格落实《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各项公开规定。因违反《反垄断法》被反垄断执法机构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建议的,相关处理决定和建议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因发现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问题而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相关信息应依法向社会公开。
(五)以各类奖励、补贴、优惠等信息公开促廉政
加强对财政资金直达基层及各类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信息公开,特别是支持市场主体发展壮大的各类奖励、补助、补贴、贴息、优惠等信息,以及与之相关的评比、评选、评优、评级信息应当及时公开,从公开的角度让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感受到公平、诚信和温度,切实防止各类资金和优惠政策变成为“照顾关系户”提供便利的手段,最大限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最大限度保障民生福祉。
五、坚持公开就是基础,以公开促规范
(一)以优化发文流程促规范
拟发公文公开属性认定,既可以通过“一件一审”的形式进行逐个认定,也可以通过发文字号管理的形式进行统一认定。涉密文件或信息不得进行公开属性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在文件正文末尾注明本文有效期限。以各级政府、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制发的政策性文件及规范性文件,要在文件正文末尾注明本文解读主体。
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4号),鼓励条件成熟的行政机关以“规”字发文代字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编号。暂未能以“规”字进行统一编号的,要明确限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发文代字,为集中统一公示和规范审查清理打下坚实基础。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以优化依申请公开答复办理流程促规范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事项,应尽到检索查找义务并做好记录或留存相关证据。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应当具备答复书标题、答复书字号、申请人(自然人或法人)名称、收到申请的日期、答复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法定救济途径告知、答复行政机关印章(或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和答复日期等形式要件。要充分运用便民答复、直接沟通等手段,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
(三)以优化政务公开平台建设促规范
要强化各级政府门户网站的“总门户”“总入口”地位。各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要求在门户网站公开的信息,责任单位必须按要求提供,并做好内容更新维护。
11月底前各级行政机关要完成对政府网站中时宜提法、时宜内容的清理工作,其中属于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的事项视情归入其他栏目或历史库。不同栏目或线上线下有同样公开事项的,要保证同源发布、同步更新,防止出现不同版本。规范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更新运维,优化栏内检索和子项设置。
持续做好政府公报工作,做到出版形式规范、刊登内容全面。要适应移动互联网发展趋势,推出适合各类移动端展示的电子版,提升用户体验,强化政府公报服务公众的功能。及时了解受赠单位政府公报使用情况,优化调整赠阅范围和数量,不断提升政府公报使用效果。加快公报数据库建设。
(四)以优化基层政务公开“两化”工作促规范
持续深入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夯实与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关系最密切的基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基础。优化政府信息管理、信息发布、解读回应、依申请公开、公众参与、监督考核等工作流程。探索将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标准规范嵌入部门业务系统,促进公开工作与其他业务工作融合发展。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完善公开事项清单。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应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
六、保障措施
(一)坚持效果导向,强化正向激励
2022年,省政府办公厅将对工作推动有力、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山西省政务公开“亮点工程”增加“党的二十大最受群众和市场主体欢迎的政策解读”评选项目,政府公报入选数由3个拓展为10个。年度工作考核方案中增加更多加分项,激励先进、鼓励创新,平衡奖惩、突出优秀,持续推进高质量政务公开。
(二)务实高效开展第三方评估、社会评议
省政府办公厅将引入专业机构对全省政务公开工作开展第三方评估,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和成绩,纳入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市、县两级政府要在年内完成一次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并以适当方式将社会评议中发现的问题和成绩纳入本级政务公开工作考核。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措施
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年内至少听取一次政务公开工作汇报,并将政务公开作为清廉山西建设和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进行安排部署。各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下级公开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力度,加强政务公开业务培训。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政务公开工作专项经费,在年度预算中统筹考虑,确保政策解读咨询、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建设运维、政务公开专区建设运维、社会评议等工作顺利开展。
国家政务公开工作年度要点和本要点落实情况要纳入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本文件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读。